《宁夏自治区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

宁建发〔2012〕91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石嘴山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
         2、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5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的范围为用户的卧室和起居室(以下简称居室)。
    第三条 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
    第四条 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自申请之时起12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测温时间为6时至22时(节假日不休息)。
    第五条 入户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
    第六条 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1小时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居室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5分钟以上)为实际有效温度。
    第七条 经测定,用户居室平均温度不达标的,视为当天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在一周内再次进行测温,各次测温间隔至少一天。一周内测温2次以上不达标的,按一周不达标计算;1个月内超过三周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
    第八条 测温人员要如实填写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并由测温人员与用户双方签字有效。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一式二份,测温单位和用户各持一份。
    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印制。
    第九条 用户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拒绝测温的,用户可向所在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经供热主管部门督促,供热单位仍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月室温不达标。
    第十条 供热单位入户测温后与用户存在室温争议有一方拒绝签字的,用户或供热单位可向所在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温。
    用户拒绝签字,并且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的,视为当月室温达标。
    供热单位拒绝签字,并且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的,视为当月室温不达标。
    第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测温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供热单位不派人参加的,专业机构测温有效。
    专业机构测温后应出具室温检测报告书。
    第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测温,用户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月室温达标。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测温达标,由用户支付检测费用。测温不达标,由供热单位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测温,不得向用户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 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和检测报告书,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核减)手续。
    退费(核减)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核减)金额(元)=应交费总额(元)÷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50%。
    第十六条 因用户有下列行为,造成居室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退费责任:
    (一)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二)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三)擅自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擅自安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五)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七)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八)因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供热单位停止供热的;
    (九)因极端天气导致室外温度低于居住建筑设计温度要求的;
    (十)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调低室内温度或关断、关小热水阀门的;
    (十一)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

 供热单位

        联系方式   
 用户姓名      联系方式    
 用户住址
 及单元号
 用户申请方式(选择√) 当面( ) 书面 ( ) 电话( ) 其它( )     
 用户申请
 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供热单位
 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要检测
设备名称  
      
  主要检测设备
检/校验证书
编号
           
  检测温度
 
 起居室              ℃   卧室1   ℃  平均
  温度  
 

 

        ℃ 
  
 

 卧室2     ℃   卧室3  ℃
 卧室4    ℃  卧室5   ℃
 检测有关
事项记录  
      
 用户签字       
 检测人员签字
(2人) 
      

     注:本表一式两份,用户与供热单位各持一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创建时间:2012-11-13